北京出租汽车行业企业主体责任考核 奖励分值评定管理办法 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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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 2023-07-12 16:00:30

原文出自:协会办公室

文  号:京出协[2013]第12号

颁布日期:2013-09-27

实施日期:2013-09-27

终止日期:

类  别:行业措施

颁布单位: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北京出租汽车行业企业主体责任考核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奖励分值评定管理办法 (试行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京出协[2013]第12号

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奖励评定工作,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奖励分值评定管理,依据《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办法》(试行)(京交运出发[2013]283号),结合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行业自律奖励分值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的过程中,经过综合考评,从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给予企业的奖励分值。 

第三条 由协会牵头成立行业自律奖励考评领导小组,设立行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。考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区、县交通局、城区处,推荐本辖区内积极参与行业管理、熟悉区域内企业情况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、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企业负责人3-5名。

行业考评领导小组,按照区域将领导小组成员划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(根据实际需要按区、县划分),负责辖区内行业自律奖励评定具体实施工作。

第四条 行业考评领导小组(简称:领导小组)是行业自律奖励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。其办事机构为行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(简称考评办),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自律奖励评定工作的计划、组织、协调、监督和对参评单位的指导、检查及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领导小组依照行业自律管理的实际,制定《行业自律奖励分值标准》(附后),在行业内公示后遵照执行。并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有关条款内容,保证《行业自律奖励分值标准》科学、真实、准确。

第六条 行业自律奖励评定每月一次。按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工作要求,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工作整体部署同步进行。

第七条 行业自律奖励评定对象及范围:出租汽车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租汽车经营实体单位。

第八条 行业自律奖励评定要严格掌控标准。按照企业申报和组织评定相结合,主管部门评议、社会公示相结合,月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,增强评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,确保评定质量。

第九条 行业自律奖励评定工作程序:

(一)根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要求,企业填写《行业自律工作自评表》(待协会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后,即可登陆《行业自律奖励企业自评》专栏,填报自评报告),每月在规定日期内报考评工作小组。

(二)行业考评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全面考评,提出评定意见,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。

(三)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,由考评办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会评审,审核通过后,进行公示。

(四)考评办将考评结果三日内录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记录。

第十条 考评办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评定工作档案、记录。档案记录要规范,资料要齐全。档案内容主要包括:评定标准、单位申报表、工作记录、照片、音像资料等。

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奖励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。考评月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单位,取消行业自律奖励加分资格;

(一)企业严重违反行业规定引发群访事件的。 

(二)在考评公示期内,被查实不遵守行业自律措施,存有严重管理问题的。

(三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开查处的。

(四)无特殊原因,不参与行业自律活动;拒不执行行业自律管理的。

(五)无特殊原因,不能按时填报《行业自律工作自评表》的。

(六)申报中弄虚作假,骗取奖励加分的。

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奖励加分落实后,发生严重问题,考评办报请领导小组办公会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告诫、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奖励加分的处理。

第十三条 被考评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或变动隶属关系,要及时向考评办报告,申请变更名称。对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合并或重组的单位,须重新考评、审定,原奖励加分自动取消,考评办负责登录系统修改。

第十四条 附则

(一)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
(二)本办法由考评办负责解释。

 

附:1、《行业自律奖励分值标准》

        2、《行业自律工作自评表》

 2013年9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