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维护市场正常秩序,规范企业管理,提升服务水平,促进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行规行约。
第二条 本市出租汽车、汽车租赁企业、个体经营者及其业内从业人员,均应遵守本行规行约。
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由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 行 规
第四条 自觉遵纪守法,坚决贯彻执行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条例、规章以及相关规定。
第五条 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和大局意识,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,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和乘客利益的行为。
第六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,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,加强学习型、创新型企业建设,以科学管理和完善的服务,促进行业发展。
第七条 认真落实北京出租汽车、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的各项规定,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,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。
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,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,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职工的利益。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纠纷,全力维护和保障行业的和谐稳定。
第九条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,在重大活动、假日、恶劣气候以及遇到重大灾害、突发事件时,无条件的服从政府主管部门调派,积极主动履行义务。
第三章 行 约
第十条 行业内部不分企业规模大小、不分企业隶属关系、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一视同仁。企业间要相互尊重,真诚协作,加强团结。
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、平等竞争,以优取胜,不以不正当手段相互拆台,损害同行业利益。
第十二条 同行之间在经营、竞争中发生问题,应本着团结至上的原则协商解决,必要时可通过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。
第十三条 主动向协会反映和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,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。
第十四条 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行业的、企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,努力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。
第四章 规约管理
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规约贯彻执行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定期组织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活动,并将检查评比情况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,可向协会提出申诉,由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协调处理。
第十七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限期纠正,对严重违规违约,给行业建设、行业稳定、行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,依照协会章程和相关处罚程序,责令公开检查,直至开除会籍,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(扩大)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。
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,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后补充修正。
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